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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红亮: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数字传递的信息

2022-03-10

3月8日上午9时,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,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大会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。细读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,一系列检察数字背后,传递给我们方方面面的社会信息。


作为一位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,如下浅薄之见,欢迎探讨、批评。


1.刑事案件的发生仍呈上升趋势


2021年,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868445人,提起公诉1748962人,同比分别上升12.7%和11.2%。无论是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数量,还是提起公诉的数量增长幅度都超过了10%,这说明总体上刑事案件的发生仍然呈上升趋势。当然,相比前年(2019年)的起诉1818088人这一数据,2021年提起公诉的数量未达到前年的人数。


此外,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,提起公诉的数量大于批准逮捕的数量,即使扣除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的人数,也可以充分说明一个事实: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未必是批准(或决定)逮捕的嫌疑人。从刑事辩护角度看,那种认为“取保候审就没事儿了”的认识并不正确,不逮捕不等于不被检察机关起诉;反而言之,即使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,也不一定是必然被提起公诉,两者之间不存在一对一的完全对等关系。


2.涉黑涉恶及寻衅滋事罪下降明显


经过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治理,涉黑涉恶犯罪的数量明显下降,这一方面说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取得了显著的成果;另一方面也说明此类犯罪活动在社会中正在急速下降,最高人民检察院给出的数据是下降70.5%。此外,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犯罪下降20.9%,平安中国建设效果明显,社会治安形势普遍好转,这也是我们所能真切感受到的客观现实。寻衅滋事罪是典型的“口袋罪”,这一广为诟病的罪名在未被取消之前,总体呈下降趋势,这能够充分说明我国的社会治理更加科学化、规范化。


3.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犯罪不容忽视


企业生产作业领域无小事,一旦发生安全事故,往往后果不堪设想、触目惊心,每年新闻报道的安全事故都不在少数,特别是煤炭生产作业过程中。2021年,检察机关起诉危险作业、重大责任事故等危害安全生产犯罪4135人,同比上升26.4%,这充分说明刑事追诉正在向安全生产领域全面铺开,让那些无视一线工人生命的企业主付出应有的代价,让追逐利润永远让位于人命、让位于健康的理念必须牢固树立。


4.犯罪类型呈现与以往相似的结构


2021年起诉的1748962人中,危险驾驶罪为350852人,占20.06%,也就是说平均五个被告人之中,有一个是涉嫌危险驾驶罪。有学者提出要提高这一罪名的追诉标准,似乎确有必要性。起诉盗窃罪的被告人201613人,占11.53%,盗窃罪在全社会中仍然占有较大比例。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29297人,这一类型犯罪增长速度很快,超过了交通肇事罪、故意伤害罪。令人痛心的是,大量的案例中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嫌疑人、被告人是一些刚刚走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,在找工作、干事业的稀里糊涂中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被刑事追诉,希望能够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,切实挽救这些年轻人,尽量把其掌握的互联网知识转化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动力,而不是一味的“痛打”。


此外,包括诈骗罪、开设赌场罪、寻衅滋事罪、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、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十类常见犯罪中,检察机关起诉的数量为1184007人,即这十个罪名的被告人占整体被起诉的67.70%,其余的400多个罪名共占32.30%,犯罪类型仍然呈集中发生态势。


5.单位犯罪不起诉率增长明显


全国检察机关对涉企等单位犯罪不起诉率38%,同比增加5.9个百分点。如果单纯看38%这一数据,可以基本得出结论:10个单位犯罪案件中,有近4个案件被检察机关不起诉。然而,这一数据确却值得推敲,是侦查机关认定的单位犯罪,还是侦查机关没有认定而检察机关认为是单位,也就是说《起诉意见书》中是否列明了犯罪嫌疑单位?笔者办案中发现:全国不同省市的操作方式不同,故难以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一数据的科学性和客观性。当然,必须看到,检察机关在“依法能不捕的不捕、能不诉的不诉、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”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,这一点有目共睹,不容否认。


此外,全国检察机关清理长期“挂案”——该结不结、该撤不撤,仍有较大的空间,毕竟2019年至今共8707件,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件数量仍然不小。一些企业经营者被取保候审后,案件没有“音讯”,这样的案件都应查明查实,应当撤案的及时撤销案件,让企业经营者放心经营、安心创业。


6.洗钱犯罪是2021年的重点打击领域


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可以发现,洗钱犯罪在前几年的案发率一直不高,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:(1)涉及跨境取证困难,侦办难度较大;(2)缺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,无法形成有效的合力打击洗钱犯罪;(3)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生效之前,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定入罪要求过于严苛。2021年,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1262人,同比上升78.5%,其实这与打击跨境网络赌场、新型金融犯罪、各类虚拟货币犯罪也是相辅相承的。可以预计,2022年将要打击的洗钱犯罪数量仍然不少。


7.反腐败保持高压态势


2021年,全国检察机关与国家监委等共同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,起诉受贿犯罪9083人、行贿犯罪2689人,同比分别上升21.5%和16.6%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,对行贿犯罪的起诉增长幅度16.6%,明显在纠正以往的打击受贿犯罪而放纵行贿犯罪的查办方式,打击行贿犯罪才能从根本上治理滋生腐败的金钱基础,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局面。


8.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明显加大


全国检察机关持续加大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度,起诉1.4万人,同比上升15.4%,如果相比三年前(2019年)的11003人以及2020年的12512人,可以发现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增长幅度保持在10%以上,可见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大。具体而言,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集中在对注册商标的侵犯,涉及该类犯罪的有1.2万人,占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约85.7%,可见这是打击知识产权类犯罪的重点领域。


此外,2021年起诉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121人,是2020年的2.4倍。侵犯商业秘密罪在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之前,入罪门槛高、侦查困难大,而在刑法修改之后,为加大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而降低入罪标准,从而更为有效的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。实践中,企业遇到被侵犯商业秘密罪而侵犯的报案难、立案难的问题仍然突出,导致企业控告无门,全国全年起诉121人,已经充分说明这一问题的现实性。


9.网络犯罪数量大幅度增加


2021年,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网络实施诈骗、赌博、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28.2万人,同比上升98.5%。在整个提起公诉的数量中,占16.1%,这样推算,几乎起诉的6个刑事被告人之中,便可能有一个人与互联网有关联,这也说明互联网技术发展影响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,值得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。


10.侦查监督的成效显著


2021年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立案2.5万件、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2.9万件,同比分别上升13.6%和22.1%。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在立案方面,随意性较大,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容易导致立案难、控告难,受害人哭诉无门;相反,公安机关乱立案,又容易导致公安机关干预经济纠纷,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两者之间如何平衡,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难题。两类立案监督数量分别为2.5万和2.9万件,说明两种情况的存在差距并不大,从增长率上可以看出,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监督效果明显。


11.刑事抗诉并非有抗必有理


2021年,全国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8850件,同比基本持平;法院已改判、发回重审4330件,采纳率67.9%。这其中,发回重审的案件中,是否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建议是难以说明的,不知道检察机关这一数据来源的科学性。也就是说,发回重审就一定是抗诉有理吗?这可不一定。


此外,即使67.9%这一所谓的采纳率,也说明抗诉的不完全是一定有理,这更印证了笔者提出的“抗诉不一定正确,而上诉也不一定无理”,因此,二审案件规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,而上诉的案件大多不开庭审理,这种现象不公平。强烈呼吁:无论抗诉案件还是上诉案件,刑事二审案件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。


12.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效果明显


2021年,全国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推进,全年不批捕38.5万人、不起诉34.8万人,比2018年分别上升28.3%和1.5倍。诉前羁押率从2018年54.9%降至2021年42.7%。这一点,应当是司法改革中值得一提的“重头戏”,检察机关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、可诉可不诉的不诉,倡导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,有效降低了诉前羁押率。当然,也必须看到,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司法理念仍然陈旧,构罪即捕、附条件逮捕、差不多就诉的现象仍不少见,也许这就是2022年检察机关改革的方向和重点之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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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简介


徐红亮


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刑事业务中心总监


徐红亮律师,硕士学位(刑事诉讼法),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会员。执业十几年来,徐红亮专注于刑事辩护,主要案例:北京“E租宝”非法集资案、南京“易乾财富”非法集资案、上海“阜兴”系非法集资案、泰安“1·04”特大袭警案、青岛原公安局副局长杨某某受贿案、青岛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、青岛高某走私普通货物(红酒)案(免予刑事处罚)、朝鲜籍金某走私普通货物(面粉)案(不起诉)、郑州“九龙金币”走私案(缓刑)、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、东营市东营区原区长丁某受贿案、驻马店马某对违法票据付款案(免予刑事处罚)、北京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(不起诉)、红河自治州某公司单位行贿案(不起诉)、岳阳某金融机构涉嫌单位行贿案(不起诉)、西安查某某敲诈勒索案(不起诉)、双鸭山鲁某开设赌场(互联网)案(缓刑)、深圳某上市公司高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、东营某大型企业高管尤某涉嫌职务侵占、挪用资金、骗取贷款案、西安某国有企业走私普通货物案(免予刑事处罚)、武汉某公司单位行贿案、天津某上市公司子公司非法经营案、北京某民营公司总经理涉嫌诈骗案等。


此外,徐红亮在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方面,有诸多的实践经验,协助企业化解刑事法律风险。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,徐红亮律师坚持专业、专心,不断探索。


电话:13811106740

邮箱:xuhongliang@qibiaosign.com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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